夫妻離婚牽涉到金錢財產及負債問題,會使離婚問題更加麻煩,通常經濟大權都由男方掌控,不論是裁判離婚或協議離婚,除非男方願意付妻子一些財產或金錢,否則女方一定一無所有、兩手空空。
(一)請求贍養費,請求人須無過失,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之情形。
(二)協議離婚,除非雙方於簽訂協議離婚時一方應付他方贍養費,否則無「請求之依據」。
(三)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之後結婚,夫妻所有權之歸屬採兩性平等原則,夫妻各自取得所有權,各自保有所有權。換句話說,就是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財產。